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海南工伤保险代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海南工伤保险代缴,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海南工伤保险代缴咨询,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单工伤保险代办,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