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海南单工伤保险公司,已将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海南单工伤保险公司,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5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海南单工伤保险公司咨询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补偿和k复;为在生产、工作中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及用人单位超期申请应承担责任
●1.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