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交通事中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工伤保险,企业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交通事故处理证明。工伤保险,劳动者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突然死亡、企业或其亲属要求认定工伤的,为查明死因确需进行尸解验证的,死者亲属应积极配合,否则不予认定。
劳动者或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有义务向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提供证据。证据不足的不予受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机会丧失而无法获取可靠证据,或因当事双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中观点相矛盾,经调查仍无法确认是否为工伤的,可作出“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决定,暂不办理。待取得确凿证据,再行办理。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认为提供其它有关劳动者工伤认定的证明材料,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认定工伤的材料不全的,应书面通知企业限期补齐,海南工伤保险,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及时进行,并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海南保险代办,对于个人与企业对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案件有争议的,当事双方都要履行举证的责任,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必需的证据材料。